大陸委員會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宣導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、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
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
發文字號:高市教人字第11530141400號
主旨:有關教育部函轉大陸委員會召開「研商建立各機關(構)學
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、制度化查
核機制」會議紀錄,並協助宣導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
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、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」專
區,及檢送「常態化、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」一案,請
查照。
說明:
一、奉交下教育部114年9月19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085902A號
函暨114年10月16日臺教人(二)字第1140107542A號函辦
理。
二、查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28日召開「研商建立各機關(構)學
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、制度化查
核機制」會議,並已依會議決議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
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、領
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」專區(https://www.mac.gov.tw)。
三、又「常態化、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」及「擬任(現職)
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
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」已予修正,爰自115年1月1日
軍公教人員常態化、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,應依新
版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;其中屬依教育部主管法令進
用之專任教育人員,請依「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
育人員常態化、制度化之查核作業說明」辦理,倘有相關
疑義請按人員類別洽詢教育部相關聯絡窗口釐清。
四、另各該用人學校應持續關注專案查核階段未具結人員,並
造冊列管(教育人員部分包括公立學校校長、兼任行政職
務教師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),至常態化、制度化
之查核機制施行後,以每半年為期,分別於各該年度之5月
31日、11月30日以前作為實施督考期程,本局將另行辦理
調查上開查核結果。
附件
2026/01/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