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前鎮區前鎮高級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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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公告 - 人事訊息

大陸委員會「強化公務員赴陸港 澳管理機制」宣導和制度化查核

高雄市政府 函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
發文字號:高市府人考字第11430976700號

主旨:檢送大陸委員會(以下簡稱陸委會)「強化公務員赴陸港
澳管理機制」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1份,請加強宣導並
落實辦理。

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
總處)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本府前分別以本年4月15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401882600
號書函及本年9月22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405312600號函
(均諒達),請各機關(構)及學校加強宣導公務員赴陸港
澳,不分平、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
可,並配合調整差勤系統相關頁面及增列警示文字。
三、復查本府業以本年10月14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430970900函
轉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
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
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
則」,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,請各機關(構)學校加強宣
導,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。
四、依陸委會旨揭精進措施,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加強宣
導,並落實辦理下列事項:
(一)熟稔相關法規,避免發生延遲通報(例如未依期限至內
政部移民署「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」完成案
件報送),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十
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,並確
實向機關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。
(二)落實及時至人事總處「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
(WebHR)」報送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(含兼任行政
職務之教育人員)名冊資料。
(三)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(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、教
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),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、
或初任、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,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
宣導資料,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,以確實達到告知效
果。請轄有公營事業機構之機關確實轉知。

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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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01/26 ~ 2026/12/20